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4]17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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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据了解,我市部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耗用的水、电,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而由水、电总表方向其分摊水、电费,纳税人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抵扣方式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为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市局研究,现将上述转售水、电情况的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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