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49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8
实施时间: 2007-9-2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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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72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省局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若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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