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办发[2005]1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9
实施时间: 2005-3-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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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各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中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0万。
  二、小规模企业年累计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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