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特产税附加并入农业产品买价计算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3]1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
实施时间: 2003-6-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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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特产税附加计入买价计算进项税额的请示》(凉国税发[2003]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以及《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按农业特产税2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可比照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产品买价依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特此批复。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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