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2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4]31号)收悉。同意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直营连锁店(名单附后)应纳增值税由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局统一申报缴纳,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各直营连锁店配送商品时,采取内部调拨方式开具《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配货收货单 》、《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公司部门分发收货单》(格式附后),对外销售商品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