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7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
实施时间: 2004-8-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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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的有关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等有关规定,各地应立即对国家电网公司(即四川省电力公司)和两大发电集团公司(即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在川发电企业2003年度的增值税进行清结算。发电企业2003年度电价已经核定的应据实结算;至今尚未核定的,一律按2002年度已核定的电价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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