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22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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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商业销售发票(百元版)可以委托外单位代开,受托代开发票单位的条件、资格由各市、州国税局具体确定,并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委托代开发票管理办法,明确领购、开具、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登记台帐及其监督管理的操作规范。
  (一)代开旧机动车销售发票,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四川省汽车销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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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六条中“我省国税系统代开发票的小额标准为150元(含本数)以下”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19
实施时间: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