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25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1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的审批作如下补充:
  一、一般纳税人除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所列举的情形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万元开票限额,申请十万元(含)以上开票限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