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7]1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0
实施时间: 2007-4-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劳务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文件精神,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系指合法教育机构针对合法入学并合法取得国家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