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5]26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6
实施时间: 2005-9-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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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精神,现将各地在“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的,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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