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6]1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4
实施时间: 2006-7-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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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在贯彻增值税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政策和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税货物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包括二手车)增值税的征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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