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7]1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2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0-7-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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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区商贸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商贸服务水平,推进形成业态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快捷、高质的消费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省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商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现将制定的《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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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2010]225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2010-7-16
实施时间:20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