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5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9
实施时间: 2004-6-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2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审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将清理情况通过行业网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普通发票领、用、存、销情况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企业发票开具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