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5]5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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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270号)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面积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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