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6]148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1
实施时间: 2006-6-16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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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于2006年5月31日(含)以前因销售已购住房而开具有合法发票的,以及各局于2006年5月31日(含)前受理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请,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作为营业税政策区别适用处置依据的五年时限起始计算办法,涉及购房时间的认定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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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0
  实施时间: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