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07]3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07-6-2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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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03〕48号)的贴息办法予以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的范围和标准
  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持有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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