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1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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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据各地反映,目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征管,现就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费用包干办法的,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纳税人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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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