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地[1993]10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3-12-29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财务法规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的印花税;(2)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上述第二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