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立霸州市东部经济区并按工矿区标准征收地方税的请示》(廊地税发〔2004〕58号)收悉。霸州市东部经济区是经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经济区,南起中亭河,北至112国道(包括国道北侧1000米范围内),西起信安镇杨各庄村村西到王庄子乡王泊村的村级公路,东至辛章村村西到东段乡何家堡村再到堂二里镇格达村的村级公路。经济区占地21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25万,各类企业486户,年销售收入62亿多元,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经研究,同意对霸州市东部经济区自2005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五年三月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