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
发文文号: [86]司发计字第3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司法部
发文时间: 1986-12-11
实施时间: 1986-12-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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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兼职律师酬金的规定1986年12月11日,司法部、财政部
  
  为了加强律师工作的管理,合理地支付兼职律师的酬金,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兼职律师办理各项律师业务,法律顾问处(又称律师事务所,下同)按下列办法将委托人(或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定期付给兼职律师所在单位:
  1.办理刑事辩护,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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