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潞矿集团司马矿井筹备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5]60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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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潞矿集团司马矿井筹备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05]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司马矿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司马矿井筹备处销售的原煤允许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现行规定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
        长国税发〔2005〕289号
  关于对潞矿集团司马矿井筹备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我市长治县国家税务局所辖企业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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