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文字[1997]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7-12-29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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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财税政34号)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铃球等各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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