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3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4
实施时间: 2007-8-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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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单位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免税车船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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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