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7]40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2,000元—50,000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