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7]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4
实施时间: 2007-9-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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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车船税一律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个人纳税人除向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外,也可以预先向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以下情形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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