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发[2005]1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2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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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原回收经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免税资格认定,认定情况由各市局汇总后,于十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局。
  二、利废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补报《利用废旧物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三、《山西省×××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一律按百元版印制,已印制的其他版面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但只能按百元版规定填开。
  四、执行中如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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