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3]4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4-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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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年检的问题按通知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的1月底之前在当地主管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按规定搞好自查自捡并向主管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所需要的全部年检材料(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年检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将参加年检应递交的(一份)和《年度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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