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已征税款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3]5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
实施时间: 2003-6-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9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4月底,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以鄂财税发[2003]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统一提高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发文时间晚于执行起始时间,不可避免地带来已征税款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就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属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免征增值税对象的个体工商户,对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执行该项政策前止这段时间内已征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实际征收额予以退税。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