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14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4
实施时间: 2007-7-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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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粮食收购工作,本着既方便农民销售,提高收购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的原则,现对收购粮食使用收购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粮食生产者出售自产粮食一次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粮食收购单位在填开收购发票时“身份证号码”一栏可不填写,粮食出售人也可不在发票上签字或压印。一次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出售人应出具自产证明。自产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产品种类、年生产量等。收购单位应保存其证明,以备国税机关查验。
  基层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根据收购业务的实际情况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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