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4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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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各驻深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各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机动车车船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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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