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14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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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根据《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问题
  (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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