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7
实施时间: 2007-7-17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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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重要举措,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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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12-19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