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8-14
实施时间: 2007-8-14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6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31
实施时间: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