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函[2003]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7
实施时间: 2003-1-27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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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3]7号)要求,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务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外,自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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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