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07]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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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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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