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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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持有其他各类资质(许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认定及发售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建筑、修缮、装饰的企业,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凡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发售建安发票。
  二、对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他工程作业为主营业务,且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帐簿设置健全、依法按期申报纳税,但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证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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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津地税征[2007]26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30
实施时间: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