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6]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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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利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更好地执行契税政策,现就契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缴纳契税。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应包含合同中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包括合同之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关于申请退税的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的规定,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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