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办[2007]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8
实施时间: 2007-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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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情况,现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统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各级财政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纳入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自统发之日起,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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