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07]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5-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会计处反馈。

        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会[2013]35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