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7]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0
实施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