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4]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0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开发商品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10%调整为15%。
  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4]5号)规定,执行5%应税所得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需报市局所得税处核准。凡未经核准的项目,按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售收入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