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2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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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后,有区县反映,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中,涉及的扣除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指同税目扣除,即:销售或转让时,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的,可扣除受让土地的原价;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的,只可扣除购置不动产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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