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5]18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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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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