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5]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2-6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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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接有关分局来电,对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证券商代理证券买卖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类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免问题、企业单位以投资为名的借贷资金行为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以及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取得的代理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等等,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上述营业税征收问题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买卖,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证券买入价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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