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7]10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20
实施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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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前期我们对全省公安、教育等42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并重新公布。根据各地对文件中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反映,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按照浙教计〔2007〕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浙财综字〔2006〕105号文件精神,取消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含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进行管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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