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7]6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9
实施时间: 2007-7-19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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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依照《办法》规定建账,并且账证健全、核算正确的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新开业户在建账初期尚不完全具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在设置账簿后的一年期限内,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经营额小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额大于等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申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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