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民民[2007]1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20
实施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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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对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均可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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