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3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1
实施时间: 2007-8-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5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核准延期申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理由不充分的,应当要求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可以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纳税有关情况,合理测算纳税人本期应当预缴的税额,避免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差异过大。
  三、省局将定期发布《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比对清册》。对《延期申报预缴税款......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