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07]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2-5
实施时间: 2007-2-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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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备案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备案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事务所变更名称问题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核准名称或现有事务所变更名称时,均不得与现有事务所(全国范围内)名称、字号重复(征得现有事务所同意的除外),也不得包含其他事务所的字号,无论字号前是否冠以不同的地名。例如:如果现有事务所字号为“华一”,则字号“天华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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