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4]26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5
实施时间: 2004-10-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内财金〔2004〕6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坚决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将清退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上报区局财装处。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